關于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認真做好2023年春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相關工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拉特前旗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烏政辦發〔2020〕10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并結合全旗當前情況下的疫情形勢,現將我旗2022-2023年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申報工作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需為年滿18周歲、6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報時間
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8日全天。
三、申報方式
鑒于我旗當前疫情形勢,本年度申報工作采用線上受理方式。各申請人將申報材料填寫、準備齊全后,掃描成電子文檔(PDF格式),文檔名稱統一為:店面名稱+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方便審核人員登記與聯系。電子文檔發送至電子郵箱:cc152824@126.com。
四、申報范圍及條件
按照《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拉特前旗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烏政辦發〔2020〕104號)要求,從2020年12月18日起,烏拉山鎮建成區設定的全年禁燃禁售區域內(詳見: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關于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的通告)不予審批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只受理烏拉山鎮禁燃禁售區域以外各蘇木鎮、農牧漁場范圍內的煙花爆竹零售店提出的許可辦理申請。
零售店提出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申請前,需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3.實行專店、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4.零售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店,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5.零售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零售場所安全條件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 4128-2019)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條件》(見附件1)要求。
五、申報所需提供材料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辦理需由申請人本人提出辦理申請,不得委托辦理。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掃描件);
2.零售店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自查情況說明(掃描件);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件);
4.零售場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張貼的安全警示標志(照片,配置標準參考附件1中要求)。
六、辦理程序
各申請人將準備齊全的申報材料電子文檔(PDF版)發送至cc152824@126.com郵箱提出辦理申請,提交所需清單材料,由旗應急管理局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后由旗應急管理局聘請專家對經營場所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通過后辦理、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具體流程詳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理流程圖(見附件2)。
七、有關要求
1.為有效做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發證管理工作,超過集中受理期限提出的申請將不再予以受理;經營場所現場核查過程中,如經限期整改仍無法滿足安全條件的則不予以辦理、許可。
2.各零售店在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應及時在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并在零售店內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3.各零售店經營期間,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安全管理,合法、規范經營。一旦發現售賣非法煙花爆竹產品,將直接取消經營資質,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并依法沒收全部非法煙花爆竹。
4.各零售店主要負責人要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地址、存放數量開展經營活動,嚴禁私換經營場所、超量儲存、違規擺攤經營等行為,一經發現將嚴厲懲處。
特此公告。
附件:1.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條件》
2.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理流程圖
3.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烏拉特前旗應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條件
一、選址與布局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不得設置在軍事管理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橋下及涵洞、三層及以上建筑物內,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2.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設置在兩層建筑物內時,其正上方房間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培訓教室、會議室等,不得有人員留宿。
3.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毗鄰其他建筑物或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毗鄰墻體應為不燃材料墻體,且與其他房間之間不得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不得設置床鋪,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5.嚴禁將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場所人員進出入的通道。
6.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嚴禁煙火”“易燃易爆”“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志。
7.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煙花爆竹存放量不得大于50箱且不得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二、建筑物結構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規定且不得低于三級;采用搭棚形式設置時,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建。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密實磚墻,或者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得設置門窗和洞口。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顧客進出的門洞寬不得小于1.5米,搬運產品進出的門洞寬不宜小于1.2米。
三、電氣與消防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跨越。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采用普通電器設備時,電器應與產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得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電器線路不得有明接頭,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嚴禁有明火,周圍25米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應不小于30厘米。
6.100平米以下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配備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100平米以上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配備至少4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位置應便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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